行政法的淵源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 行政法的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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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淵源(了解)
1.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注意制定主體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
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一般法律)
(1)基本法律舉例:《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
一般法律舉例:《稅收征管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強制法》、《公務員法》。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補充)
(2)法律保留原則: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詳見《立法法》第11條(教材未完整收錄,有興趣的考生可自行補充)。
(3)效力僅次于憲法。
憲法>法律
3.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行使行政立法權而非國家立法權)
(1)舉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發票管理辦法》(2024年新增)《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
(2)效力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3)授權立法
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但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6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
4.地方性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教材寫為“經濟特區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2)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24年調整)(記憶口訣:乘勝利機)
(3)效力等級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
(1)效力等級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2)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3)舉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2024年調整)《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4年新增)等。
6.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2024年調整)
7.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級別 | 生效 | 備案 |
自治區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 — |
自治州、自治縣 | 省或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 |
8.其他淵源
(1)國際條約、國際協定(涉及國內行政管理的部分)。
(2)對行政活動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解釋。
(3)行政機關制定和經公告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所屬章節: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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