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 行政法的淵源 |
稅務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真正的努力,需要你拋下雜念,集中精力做一件事情。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基礎考點,希望可以幫助同學們鞏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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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掌握)
行政合法性原則(形式合法性原則) | 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 |
(1)行政權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 (2)行政權力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 |
行政合理性原則(實質合法性原則) | 行政機關必須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符合社會大多數人的公平正義觀念,符合情理、事理、法理 |
(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宗旨及意圖、目的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平等地適用法律規范:遵循行政慣例或先例,做到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4)行政行為應保持適度,符合比例原則要求(又稱“禁止過分”原則) 【解釋】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5)行政行為應符合法理、情理及事理要求,符合自然規律、客觀性要求和社會道德觀念,符合人類理性和公平正義觀念 | |
行政應急性原則 | 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明確的現行法律依據的或依據緊急狀態法作出與通常狀態下的法律規定不同的措施(一般情形下合法性原則的例外) |
行政應急權力行使條件 (1)必須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或危害 (2)非法定機關不得行使應急權力,否則無效,除非事后經有權機關作出特別決定予以追認 (3)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接受有權機關的監督,尤其是權力機關的監督 (4)行政機關行使應急權力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應當遵循合目的原則、比例原則以及安全原則 【提示】遵循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應急行為應當適當、適度,盡最大可能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或者最低限度的范圍內 |
所屬章節: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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