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精選回答
留置權可以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安裝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貨運合同、財產租賃合同以及信托合同。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而且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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