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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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質權,是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特定動產或者權利進行變價處分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時,可以留置該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動產質權,是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特定動產進行變價處分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質權的客體為動產,該動產須具有財產價值并可依法定程序變賣。動產質權的最終目的在于變賣出質人移交占有的動產,就賣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而無財產價值的動產或者不能依法定程序變賣的動產,不能成為動產質權的客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權利質權,是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用供擔保的所有權,用益物權之外可轉讓的財產權進行變價處分并優先受償的權利。權利質權的設定與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動產質權的相關規定。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時,可以留置該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稱為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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