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買賣合同 | 贈與合同 | 租賃合同 | 委托合同 | 租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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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一般規定
概念 | 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
特征 | 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
檢驗 |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
孳息歸屬 |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從物 |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二、風險負擔
風險負擔規則 |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未按期交付 |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
在途標的物 |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
交付承運人 |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 |
買受人違約 |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
單證資料 |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
拒收、解除合同 |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
三、買賣合同的特殊解除規則
主物、從物 |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 (2)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
一物、數物 |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 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 |
分批交付 | 只影響本批 |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
影響本批 后續批 |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 |
全部影響 |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 |
分期付款 | (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2)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
四、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標的物限于動產)
概念 |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 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
所有權 |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出賣人取回權 |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1)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2)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
取回權受限 (補充) | (1)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上述第(3)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五、憑樣品買賣合同
六、試用買賣合同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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