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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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一、贈與合同
概念 | 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
特征 | 諾成、無償、單務、不要式合同 |
瑕疵擔保 |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 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贈與人 任意撤銷權 |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針對不享有任意撤銷權的贈與,受贈人享有交付請求權) |
依據上述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 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法定 撤銷權 |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僅限“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
(1)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 |
撤銷后果 |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
貧困抗辯 |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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