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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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
歸責原則 | 違約責任采用二元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歸責原則,規定于合同編一般規定中)、過錯責任原則(規定于典型合同中,作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2023年新增) | |
預期違約 |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
繼續履行 | 金錢債務 | 金錢債務均可以直接強制履行 |
非金錢債務 | 非金錢債務也可以直接強制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 |
替代履行 |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 |
補救措施 | 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 |
賠償損失 | 賠償范圍 |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
減損義務 |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 |
混合過錯 |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 |
損益相抵 | 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有權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 | |
支付違約金 |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 |
免責事由 | (1)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
所屬章節: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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