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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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對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①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且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②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③在宅基地空閑處從事種植以獲取收益的權利;④依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權基于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無償分配而取得。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遵循“一戶一宅”原則,即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宅基地使用權用途唯一,即宅基地使用權人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3.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
宅基地使用權的存續無期限限制。宅基地使用權可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宅基地;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3)長期閑置宅基地;
(4)宅基地面積超標;
(5)房屋滅失;
(6)自然災害。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對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通過家庭經營方式承包的,主體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自然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取得的對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權利。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流轉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而設立。《民法典》第333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存續期間設有明確規定,如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原則上,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亦不得收回承包地。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經營權的流轉。①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流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民法典》第341條規定,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具有登記能力,經登記即獲得物權效力。
貫徹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要求,有利于農地資源的高效利用。所謂“三權分置”,即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據此,農戶既可以自己經營承包地,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而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從而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經營權的分離。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承包地被收回;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自愿交回土地;(3)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
(4)承包地被征收;
(5)承包地滅失或者使用價值喪失;
(6)承包人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7)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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