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精選回答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包括:設立的目的不同、權利性質不同、標的物不同、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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