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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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基本條件
物權變動的條件分為動產的物權變動要件和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要件。
1.動產的物權變動要件是債權行為有效再加上交付。
2.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債權行為加上登記。
3.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動產物權變動,除了上述動產變動要件外,還需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
4.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動產抵押權、特殊動產集合抵押權只需有債權行為即發生物權變動。
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所有權屬于自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于他物權。
2.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屬限制物權。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為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
3.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設定在動產之上的物權,如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等;不動產物權則是設定于不動產之上的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
4.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1)獨立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2)從物權是指從屬于其他權利、不能獨立存在的物權,包括擔保物權和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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