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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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原則,是指基于民事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物權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須以法定公示方式進行方能生效的原則。公信原則,是指物權變動公示的,即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標的物的出讓人事實上無處分權,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的原則。
1、公示,是指將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公開向社會顯示,以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方式: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方式為登記;②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方式為交付。
根據公示原則,物權變動公示的,產生權利變動的效力,即發生物權設立、變更、終止的后果,并受法律保護。不公示的,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具體而言:①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②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2、公信,是指公示所產生的物權變動效力的可信賴性,即產生使公眾信賴的效果。此信賴性是法律所賦予的,旨在保護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權的善意第三人。
公信原則的確立,賦予公示的物權表征以公信力,旨在節約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根據公信原則,物權變動公示的,即發生權利變動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讓人也不負返還義務。具體而言:①動產占有人按法定公示方式轉讓動產所有權的,受讓人不知道且無義務知道其無處分權的,取得了動產的占有即取得動產所有權。原動產所有權人無權要求新所有權人返還該動產,只能對無處分權的占有人行使賠償請求權。②不動產登記名義人經登記而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受讓人不知道且無義務知道登記存在瑕疵的,辦理完登記手續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不動產所有權人無權要求新所有權人返還該不動產,只能要求無處分權的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者登記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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