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混合銷售與兼營
行為 | 定義 | 區別 | 舉例 | 稅務處理 |
混合銷售 |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 強調必須在一項銷售行為中;不同行為具有因果聯系和從屬關系; | 淘寶京東購物包郵 | 按“經營主業”繳納增值稅。 |
兼營 | 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行為 | 強調在同一納稅人存在兩類經營項目,但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無從屬關系。 | 商場銷售服裝并設立餐飲區提供餐飲服務、設立影院提供廣播影視服務 | 按“核算水平”,分別核算按增值稅適用稅率;否則從高征稅。 |
提示: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按之前標準判斷是否屬于混合銷售?
答案: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按兼營處理)憑啥?!
原因:自產貨物需要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涉及安裝服務的金額往往較大,安裝技術要求較高,人力等成本也較大,如果判定為混合銷售,從銷售貨物13%稅率,則會增加企業負擔,最終提升消費者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