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精選回答
物權法主要內容
1.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保護。
2.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3.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4.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5.占有。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有法定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這一原則要求物權的類型、各類物權的內容、效力,以及創設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規定,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
2.公示、公信原則。公示就是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就是要求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其他人知道物權變動的狀況,以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國家機關進行登記。
3.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一個立法理念的進步,也是對《憲法》規定的公民財產權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確認。“私人”與國家、集體、其他權利人并列相提。
4.維護公共利益與物權之恰當平衡。權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則必然侵入他人的權利領域,釀致侵權責任。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這里,“他人”包括單個的人和作為社會整體之人的群體,謂之公眾。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個人利益之間需要作出恰當的平衡。所以,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5.一物一權原則。一物就是指它是一個完整的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權就是在這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別法優先原則。為了融洽和調和《民法典》物權編和其他與對物權相關的法律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我國《民法典》物權編遵循“特別法優先” 的原理,規定說,“相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并非調整物權關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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