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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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公司法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資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2018年,2015年),且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2.組織機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法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由股東行使,當股東行使相應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3.審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法人人格否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2015單)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董事會
(1)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2015單)
(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2015單)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4.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2015年)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小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5.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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