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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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法基礎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2021單)
有限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來去提議雙審計,查賬擔保雙訴訟”)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021單)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2021單)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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