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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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類型
1.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的解除,包括雙方約定解除和單方約定解除。合同的雙方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使合同效力溯及消滅。合同的單方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基于約定解除事由的發生而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溯及消滅。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基于法定解除事由的發生而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溯及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1.解除權的行使
(1)通知解除。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
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2)訴訟或者仲裁解除。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2.解除權的消滅
(1)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
①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②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8綜)
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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