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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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順序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2021綜)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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