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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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買賣合同
(一)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1.出賣人的義務
(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2)單證、資料的交付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3)瑕疵擔保義務:包括品質瑕疵擔保義務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2.買受人的義務
(1)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方式、時間、地點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510條、第511條第2項和第5項的規定。
(2)受領標的物
對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及有關權利憑證,買受人應及時受領。否則將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3)對標的物的檢驗、通知和保管義務
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后,應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及時檢驗標的物。如發現存在應由出賣人負擔責任的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并妥善保管標的物。
(二)風險負擔、孳息歸屬、特別解除規則
1.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風險負擔,是指買賣合同訂立后,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的損失的承擔。
(1)一般規則:風險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
(2)買受人承擔
(3)出賣人承擔
2.孳息: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
(1)主從物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三)特殊種類的買賣合同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至少分3次)
2.試用買賣合同
3.憑樣品買賣合同
4.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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