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質權
沒有比你更聰明的,只有比你更努力的!備考稅務師考試的預習階段,想要實現目標就一定要堅持學習。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預習知識點,速來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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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質權
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2019綜)
(一)質押合同
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2018單)
(二)質權的設立
客體 | 內容 | |
1.動產 |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2021單;2019多)(此處的“交付”,可以是現實交付,也可以是簡易交付、指示交付等作為交付替代的“觀念交付”)(2022年新增) | |
2.權利 | (1)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020單;2018單) | ①有權利憑證的,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②無權利憑證的,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③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021單;2018單) 【提示】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則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2)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2020單、2020多) (3)可以轉讓的知識產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中的“財產權” (4)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2021單;2020多)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021單;2020單、2020綜) 【提示】①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除非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②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除非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③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除非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 —— |
(三)質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1.質權人的權利
(1)質權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4)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2.質權人的義務
(1)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3)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質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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