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抵押權
讓你變好的事情,過程都不會是輕松的。在備考稅務師考試的預習階段,對于稅務師知識點的學習一定要重視起來。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預習知識點,希望大家快來了解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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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財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一)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2019綜;2018單、2018綜)
2.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絕押條款”)。
(二)抵押財產范圍
內容 | ||
1.可抵押財產(2019單)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 法定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021綜;2020多;2019綜;2018單、2018綜)(未經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 |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2020單)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自愿登記:(1)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21單、2021多;2020單;2019綜) (2)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2021多) | |
2.禁止抵押財產 |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三)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抵押權是意定擔保物權,其擔保范圍當事人可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若無約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債權實現——優先受償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2019綜;2018綜)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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