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居住權
我們不能預知明天,但可以把握今天!2023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階段,一定要將稅務師知識點認真記憶。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預習知識點,快來一起學習進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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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022年新增)(2020綜)
1.居住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居住權的主體限于特定的自然人。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所有的住宅。居住權的內容是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權利。
2.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1)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旨在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對他人住宅予以占有和使用。
(2)居住權具有期限性。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居住權合同中約定或者遺囑中確定,若合同或者遺囑未對居住權期限予以明確,則推定居住權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生。(2021綜)
(3)居住權通常具有無償性,即居住權人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無須向住宅所有權人支付對價。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居住權具有專屬性。居住權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和行使,不能與權利人分離。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2021綜)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居住權的取得和消滅
(1)居住權可基于居住權合同或者遺囑的設立而取得。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②住宅的位置;③居住的條件和要求;④居住權期限;⑤解決爭議的方法。
(2)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2021單、2021綜;2020單、2020多)
(3)居住權可因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2021綜)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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