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強制執行實施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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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基礎
【知識點】行政強制執行實施的一般規定
一、行政強制執行實施的一般規定
具體規定 | ||
1.實施主體 | (1)“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執行(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20綜) (2)“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執行(2017單) | |
2.催告 | (1)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采取“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2021綜;2020單;2017單) 【提示1】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①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②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③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2021綜;2016多) 【提示2】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2020綜) (2)作出書面形式的強制執行決定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提示1】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2021綜;2020綜) 【提示2】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 |
3.文明執法 |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2020單)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提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4.強制拆除 | (1)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提示】強拆的條件:(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行政機關以公告的形式催告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3)當事人逾期未拆除 | |
5.中止執行 | (1)情形 |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
(2)結果 | ①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 ②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 |
6.終結執行 | 終結執行情形: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2)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2020單)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 |
7.執行和解 | (1)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2021綜;2017單) 【提示】執行協議內容:①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②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滯納金”;③在強制執行階段,罰款本金、稅款本金、行政性收費本金不適用執行和解的減免規定(2021綜;2020單) (2)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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