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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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基礎
【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
一、查封、扣押與凍結
查封、扣押 | 凍結 | |
1.實施主體 | 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組織不得實施(2018單) | 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2019單;2018單;2017單) |
2.范圍 |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2018多) (3)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2018多) |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2018多;2017單)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2019多;2017單) |
3.程序 | (1)遵從上述“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3)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①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③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④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2)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4)制作現場筆錄;(5)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提示1】金融機構的配合: (1)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2)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
(4)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 【提示2】交付凍結決定書: (1)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2)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2019單;2017單)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②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③凍結的賬號和數額;④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 |
4.期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021綜;2018多) | 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9單;2018多) |
延長查封、扣押/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技術鑒定(“三檢一鑒”)的: (1)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三檢一鑒”的期間。“三檢一鑒”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2)“三檢一鑒”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__ | |
5.保管 | (1)保管義務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損毀(2021綜) 【提示1】①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擅自轉移、處置;②對扣押物,行政機關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提示2】查封、扣押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2021綜) (2)賠償義務 行政機關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21綜) 【提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受損失人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賠償) | __ |
6.解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凍結 (4)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情形 | |
(1)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 (2)已將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變賣所得款 (3)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 | (1)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2)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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