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總則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生活給你壓力,你就還它奇跡;想要高效通過稅務師考試,就要了解稅務師的重要知識點。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高頻知識點,希望大家能夠認真學習,為己所用!
【內容導航】
破產法總則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破產法總則
破產法總則
破產申請
時間 | 申請主體 | 申請程序 | |
初始申請 | 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 |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 |
債權人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破產清算、重整 | |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 | 破產清算 | ||
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 破產清算 | ||
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具有破產原因的) | 破產清算、重整 | ||
后續申請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 | ||
債務人 | 重整、和解 | ||
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 重整 | ||
【提示】重整程序限制:債權人首先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 |||
管轄 |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撤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
破產申請的受理
受理時限 | 債權人提出申請 |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其他主體提出申請 |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
裁定受理 |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2)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 |
提交材料 | 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 |
指定管理人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 |
通知、公告 |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 |
民事訴訟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 |
裁定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
裁定駁回申請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具有破產原因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個別清償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
債務人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 |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2)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上述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
管理人的挑揀履行權 |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
執行程序、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
未決民事訴訟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4)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 |
(1)債務人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規定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2)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據規定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 |
提起新訴 |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管理人
概念 | 除重整、和解程序中債務人經人民法院許可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外,管理人成為債務人財產的實際控制者,依法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 |
基本要求 | 管理破產財產,管理人必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破產案件中與債權人、債務人等不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從事管理活動的利害關系,并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
指定 |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對人民法院負責 |
更換 |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
可以擔任 | (1)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社會中介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
不得擔任 |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利害關系 | 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1)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3)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4)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5)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
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1)具有上述所列5種情形 (2)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 |
不宜擔任的其他情形 | (1)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3年 (2)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3)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 (5)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6)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
申請回避 | (1)進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發現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并向人民法院書面說明情況 (2)人民法院認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不應指定該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為本案管理人 |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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