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分則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相信人生有挫折沒有失敗,相信生命的質量來自決不妥協的信念。只有熟練的掌握運用稅務師重要知識點,才能讓稅務師的備考之路變得輕松一些。下文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高頻知識點,各位考生一定要多加重視,仔細記錄!
【內容導航】
破產法分則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破產法分則
破產法分則
重整期間
概念 |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不包括重整計劃執行階段) |
管理財產、營業事務 | (1)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2)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
擔保權暫停行使 |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
借款擔保 |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
取回權 |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
出資人 |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
董、監、高 |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終止重整程序 |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
破產清算
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蛘邽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盏?/p>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
破產宣告 | 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提示】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
別除權 |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
別除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 |
破產財產變價 | (1)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
(1)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2)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 |
清償順序 | (1)破產費用 (2)共益債務 (3)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職工債權) (4)破產人欠繳的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普通破產債權 |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
破產財產分配 |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
(1)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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