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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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原因
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受讓物權,拋棄物權及設定或者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如時效、先占、添附、繼承、無主物的法定取得、標的物消費、標的物滅失及混同等。
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變動的四種方式是哪四種?
物權變動的四種方式分別是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
物權變動的定義?
物權法基本原理認為,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我國《物權法》專設一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其實就是對物權變動的規定。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民事法律事實有兩大類,一是物權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包括雙方物權行為和單方物權行為,雙方物權行為又稱為物權契約和物權合同;一類是物權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包括生產、收益、繼承、時效、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先占、添附、國家強制、標的物滅失、混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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