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借款合同、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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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成立生效 |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實踐合同) | ||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成立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成立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成立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成立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合同成立 | |||
本金 |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 ||
利息 | 沒有約定 |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 | |
約定不明 | 自然人之間 | 視為沒有利息 | |
其他 | 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 ||
利率 |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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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性質 | 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
期限 |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 |
不定期租賃 |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形式 |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
維修義務 |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上述規定的維修義務 |
租金支付 |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使用 |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
保管 |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買賣不破租賃 |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改善增設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轉租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房屋租賃優先購買權 |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 |
承租人隨時解除權 |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
租賃期限屆滿 |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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