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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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一般原則 |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在途 |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
貨交承運人 | 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 |
買受人違約 |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 |
拒絕受領 |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
資料 |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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