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無權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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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與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撤銷權區分) | |
表見代理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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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起算
一般規則 |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 |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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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中止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情形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
中斷 | 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提供擔保等承諾或者行為)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等) | |
延長 |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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