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民事權利的分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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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的分類
作用方式 | 支配權 | 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 |
請求權 | 債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 |
形成權 | (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承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終止權 | |
抗辯權 | 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發生的權利 | |
實現方式 | 絕對權 | 無須他人協助,即可行使、實現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 |
相對權 | 須借助他人的協助,方可實現的權利,如:債權 | |
效力范圍 | 對世權 | 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 |
對人權 | 債權 | |
可否與主體分離 | 專屬權 | 人格權、身份權、居住權 |
非專屬權 | 物權、債權等一般的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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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
有效 |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無效 |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5)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 |
可撤銷 |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動機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效力 待定 | (1)無權處分 (2)狹義無權代理(即不構成表見代理的無權代理) (3)債務承擔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態不相適應的、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法律行為(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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