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原則、監察機關、監察范圍、監察機關職責、監察管轄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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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監察原則、監察機關、監察范圍、監察機關職責、監察管轄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十章 監察法律制度
【知識點】監察原則、監察機關、監察范圍、監察機關職責、監察管轄
監察原則、監察機關、監察范圍、監察機關職責、監察管轄
第一節 監察法基礎
【考點】監察原則(熟悉)
1.獨立行使監察權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的配合、制約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3.工作協助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節 監察機關、監察范圍和監察管轄
【考點1】監察機關(掌握)
1.性質
(1)國家的監察機關即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2)監察機關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與黨的紀律監察機關即紀委合署辦公。(2020年新增)
2.產生
各級監察委 | 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
各級監察委 主任 | 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
各級監察委的副主任、委員 | 由各級監察委主任提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
3.領導體制(2020年調整)
領導 體制 | 國家監察委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
地方各級監察委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 |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
3.監察機構和監察專員的派駐和派出
(1)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2)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提示】監察委派駐或者派出的機構、專員也應該和紀委原先派駐派出的紀檢組等合署辦公。
【考點2】監察范圍(掌握)
根據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公職人員全概括)
(1)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考點3】監察機關職責(掌握)
1.監督
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調查
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處置
(1)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2)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3)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4)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考點4】監察管轄(掌握)
1.屬地管轄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屬于監察范圍人員的所涉監察事項。
2.上級管轄
(1)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2)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3.指定管轄
(1)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2)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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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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