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缺席審判程序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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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缺席審判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缺席審判程序
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缺席審判程序
第五節 刑事審判
【考點1】第一審程序(掌握)
一、公訴案件程序
1.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送達文書 | 開庭10日前送達起訴書副本給被告人及辯護人 | |
庭前會議 | 適用 情形 |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
參加 人員 | 審判人員召開庭前會議,由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參加;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
2.補充偵查(法庭審理時的補充偵查)
(1)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2次;對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2)補充偵查期限期滿后,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3.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
延期審理 | 中止審理 | |
情形 | ①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②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③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檢察院認為需要查證,建議補充偵查的; ④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新證、補偵、回避” ) | 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②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③被告人脫逃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病了、跑了、不能抗拒” ) |
文書 | 決定 | 裁定 |
計算 | —— | 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
4.審理期限
一般 | 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 |
特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1)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2)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3)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4)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5)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6)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
二、自訴案件程序
審查時間 | 法院在15日內審查完畢 | |
審查后的處理 | 尚未立案(不予受理)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①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的;②缺乏罪證的;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⑦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
已立案(駁回起訴) | 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
審理程序 | 按撤訴處理 | 自訴人經過2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
放棄告訴權利 |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自訴人放棄告訴,判決宣告后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一并審理 | 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 |
中止審理 |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 |
審理期限 | (1)被告人未被羈押:受理后6個月以內宣判 (2)被告人被羈押:與公訴案件相同 |
【考點2】第二審程序(熟悉)
1.二審程序的啟動
上訴 | 抗訴 | ||
啟動主體 | 獨立上訴 | ①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②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 一審法院同級的地方檢察院 【提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收到判決書的5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
非獨立上訴 |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 | ||
形式 | 口頭or書面 | 書面 | |
途徑 | 向原審法院or上一級法院上訴 | 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 | |
期限 |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天算起 |
2.審理程序
全面審理 | 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 |
審理方式 | 開庭 | 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①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②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③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
不開庭 |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 |
審理期限 |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2)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3)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4)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5)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6)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
3.“上訴不加刑”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總結】只要被抗訴、被上訴,就可以加刑。
4.調解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賠償數額,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考點3】缺席審判程序(熟悉)
一、直接缺席審判
1.適用對象
案件性質 | ①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②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狀態 | 在境外 |
檢察院提起公訴 |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法院開庭審理 | 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
2.審理程序
管轄法院 | 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 |
送達與開庭 | 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 |
辯護權保障 |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 |
判決的送達 | 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 | |
救濟 | (1)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近親屬有獨立的上訴權) (2)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 |
到案后的 處理 | 審理中到案 | 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缺席轉普通”) |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到案 | ①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 ②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缺席轉普通”) ③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
二、普通程序轉缺席審判程序
中止審理 | 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6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
終止審理 |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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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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