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強制措施、偵查、審查起訴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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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強制措施、偵查、審查起訴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強制措施、偵查、審查起訴
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強制措施、偵查、審查起訴
第三節 強制措施
【考點6】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強制措施
1.監察機關已采取留置措施的處理
(1)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及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決定,交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2)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執行拘留后10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3)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對已經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在執行拘留時告知。
2.監察機關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處理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受理后,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依照《刑事訴訟規則》相關規定決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第四節 偵查與提起公訴
【考點1】偵查
一、偵查措施的種類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人員
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或者檢察人員不得少于2人。
(2)訊問要求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3)訊問地點
已羈押 | ①在看守所詢問室進行訊問 ②因辨認、鑒定、偵查實驗或者追繳犯罪有關財物的需要,經檢察長批準,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應當由2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訊問為目的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進行訊問 |
未羈押 | 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提示1】現場發現的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間、到案經過和傳喚結束時間 【提示2】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傳喚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內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提示3】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其家屬不在場的,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 【提示4】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 |
(4)訊問的要求
①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②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如有權自行辯護或者委托律師辯護,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告知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以及對其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③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辯解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5)訊問過程錄音、錄像
①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②人民檢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應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2.詢問證人、被害人
(1)訊問的地點
①可以在現場進行;
②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到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訊問是叫你去哪,你就去哪;詢問是你說去哪,咱就去哪”);
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2)程序
證件 | 在現場詢問,應出示工作證件;其他地點詢問,應出示證明文件 |
詢問方法 |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
詢問要求 | ①詢問時,應當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并且告知證人應當如實的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拘禁、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②詢問重大或者有社會影響的案件的重要證人,應當對詢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
3.勘驗、檢查
(1)見證人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請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2)拍照、錄像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勘查的情況應當寫明筆錄并制作現場圖,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3)種類
解剖尸體 |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并讓其在解剖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的進行,但是應當在解剖通知書上記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明筆錄 |
人身檢查 | (1)必要時,可以指派、聘請法醫或者醫師進行人身檢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樣本應當由醫師進行 (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被害人不能強制檢查)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
偵查實驗 | 必要時,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檢察院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偵查實驗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 |
4.搜查
(1)搜查范圍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地方。
(2)搜查人員
①檢察人員執行搜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可以有司法警察參加,必要時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參加或者邀請當地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協助進行。
②搜查女性,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3)證件
原則 |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 |
例外 | 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①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②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③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④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提示】捜查結束后,搜查人員應當在24小時以內補辦有關手續 |
(4)見證人
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并且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說明阻礙搜查、妨礙公務應負的法律責任。如果遇到阻礙,可以強制進行搜查。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搜查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將其帯離現場。阻礙搜查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調取、查封、扣押、查詢、凍結
(1)調取
①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
②調取的具體要求
(A)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封存,并拍照、錄像。
(B)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復制件。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復制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書面記明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并由制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2)查封、扣押
①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發現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的,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②不能立即查明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疑的財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應當及時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還。
③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④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時隨身攜帶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上述方法辦理。
⑤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用品,應當逐件登記,并隨案移交或者退還其家屬。
⑥對犯罪嫌疑人使用違法所得與合法收入共同購置的不可分割的財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對無法分割退還的財產,應當在結案后予以拍賣、變賣,對不屬于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還。
⑦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扣押。
⑧對于扣押的款項和物品,應當在3日以內將款項存入唯一合規賬戶,將物品送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保管。法律或者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⑨對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人民檢察院應當妥善保管。
(3)查詢、凍結
①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②扣押、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扣押、凍結期間權利人申請出售,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扣押、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在案件辦結前依法出售或者變現,所得價款由人民檢察院指定的銀行賬戶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6.鑒定
(1)偵查機關的輔助義務
偵查機關應當為鑒定人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對于鑒定意見,使查人員、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2)鑒定意見告知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3)鑒定費用
①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偵查機關承擔。
②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7.技術偵查措施
(1)適用范圍
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②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③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不受上述案件范圍的限制)。
(2)期限
自批準決定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3)獲取的證據
①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②作為證據使用的,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應當附卷,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③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暴露偵查秘密或者嚴重損害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建議不在法庭上質證,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8.通緝
通緝對象 | 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或者已被逮捕又脫逃的犯罪嫌疑人 |
發布主體 | 偵查機關 |
發布范圍 | 各級偵查機關在本管轄內通緝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決定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
手續 | (1)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員逃往境外,需要在邊防口岸采取邊控措施的,檢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商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2)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潛逃出境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請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請求有關方面協助,或者通過其他法律規定的途徑進行追捕 |
二、偵查羈押期限
一般羈押期限 | ≤2個月 | —— |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 | 延長1個月(3個月) |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
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延長: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記憶口訣】交流集廣 | 延長2個月(5個月) | 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按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可以延長 | 延長2個月(7個月) | 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
三、偵查終結(檢察院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在立案后2年以內提出移送起訴、移送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在解除或者撤銷強制措施后1年以內提出移送起訴、移送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
1.起訴
情形 | 檢察機關對自己偵查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起訴意見書,報檢察長批準 |
附帶民事訴訟 | 對國家或者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訴意見的同時,可以提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
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 ①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檢察人員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聽取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 ②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
2.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不起訴意見書,報檢察長批準。
3.撤銷案件
(1)情形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終結后,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作擬撤銷案件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決定:一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情形之的;二是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是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2)審查
報請審查 |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意見書連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屆滿7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重大、復雜案件在法定期限屆滿10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
作出審查決定 | ①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②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同意撤銷案件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③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
(3)案件撤銷后的后續工作
①告知、送達、釋放
告知、聽取意見 |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告知控告人、舉報人,聽取其意見并記明筆錄 |
送達 | 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 |
釋放 |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制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 |
②涉案財物的處理
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財物需要返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或者書面通知有關金融機構、郵政部門解除凍結,返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繼承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理。法律或者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點2】審查起訴(熟悉)
一、審查起訴
1.證據材料的審查
(1)檢察機關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2)認為需要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沒有鑒定的,應當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進行鑒定。必要時,也可以自行鑒定,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
自行鑒定的,可以商請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派員參加,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鑒定資格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詢問鑒定人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并制作筆錄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鑒定資格的檢察技術人員或者聘請其他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3)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存在疑問的,可以要求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提供獲取、制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以詢問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員和見證人并制作筆錄附卷,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進行鑒定。
(4)檢察機關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專門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5)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時,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的,應當要求其復驗、復查,檢察機關可以派員參加;也可以自行復驗、復查,商請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派員參加,必要時也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或者聘請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
2.證據材料的補充
(1)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調查
①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或者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1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調查。
②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調查完畢移送起訴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③犯罪嫌疑人已被監察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退回補充調查情況書面通知強制措施執行機關。監察機關需要訊間的,檢察機關應當于以配合。
④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調查以2次為限。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2次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調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2)自行偵查
①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也可以自行偵查。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②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必要時,檢察機關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并商請監察機關提供協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A)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的;
(B)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鑒定的;
(C)其他由人民檢察院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③自行補充偵查完畢后,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入卷,同時抄送監察機關。
3.非法證據的排除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依法排除,同時可以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另行指派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重新取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4.異議的處理
對于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羈押期限屆滿,向檢察機關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要求的,檢察機關應當在3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法定期限屆滿的,應當決定釋放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認為法定期限未滿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5.審查時限
檢察機關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1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5日。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檢察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起訴
1.直接起訴
(1)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時認為屬于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屬于監察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商監察機關辦理。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
(2)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屬于監察機關管轄,或者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經征求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意見后,沒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直接起訴;提出不同意見,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將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機關并說明理由,建議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
2.案件材料移送與調取
(1)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案卷材料、證據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證人等翻供、翻證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也應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向檢察機關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移送材料,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移送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以內補送。對提起公訴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補充收集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法院。
(2)調取。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可以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調取在調查、偵查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3.量刑建議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除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建議。
三、不起訴
1.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
(1)
法定不 起訴 | ①沒有犯罪事實 ②有法定不起訴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酌定不 起訴 |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
(2)檢察機關對于經過1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必要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2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3)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以及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4)對于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調查或者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并建議重新調查或者偵查。
2.決定不起訴的后果
不起訴的決定,由檢察機關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3.不起訴的救濟
(1)被害人不服
①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審查
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提出申訴 | 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進行復查 |
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后提出申訴 | 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機關進行審查 |
(2)被不起訴人不服
①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檢察機關申訴。
②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進行復查;被不起訴人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后提出申訴的,經審査,認為不起訴決定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復申訴人,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認為不起訴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復查。
(3)監察機關不服
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請復議的,上一級檢察機關應當在收到提請復議意見書后30日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議決定。
(4)公安機關不服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復核的,上一級檢察機關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30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核決定,通知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檢察機關。
成功不是將來才有的,而是從決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續累積而成。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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