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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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和解 | 調解 | |
范圍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 |
—— | 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 |
程序 | (1)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 (2)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3)必須經復議機構準許 | (1)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2)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反悔 ①調解書生效前:復議機關應及時作出復議決定 ②調解書生效后:調解書仍舊有效 |
效力 | 復議終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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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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