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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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中止 (暫停) |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 |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審理 | 滿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終止 |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 | —— | ||
終止 (結束) |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其近親屬放棄復議權利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人放棄復議權利 (4)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復議后,因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 結束復議 | ——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有人說成功是存在概率的,堅持努力的人才會有更高的可能取得成功,因此我們在備考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不懈,努力學習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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