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審理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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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的審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審理
行政復議的審理
一、審理期限
1.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總結】
一般情況 | 延長 | |
申請復議期限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 —— |
復議審理期限 |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
3.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4.《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稅務)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二、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三、審理方式
1.一般規定
項目 | 具體規定 | |
審理人員 | ≥2人 | |
審查 | (1)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2)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3)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 |
證據 | 實地調查核實證據 |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 |
調查取證 | 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 |
被申請人證據收集的限制 | ①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②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
2.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1)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2)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復議申請的撤回
時間 |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 | |
程序 | 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機構同意(非被申請人同意) | |
效力 | 撤回的,行政復議終止 | |
后果 | 能否再復議 | 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能證明撤回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除外(自愿不得,非自愿可以) |
能否訴訟 | 撤回后仍可以提起訴訟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有人說成功是存在概率的,堅持努力的人才會有更高的可能取得成功,因此我們在備考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不懈,努力學習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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