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實施主體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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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實施主體 | 具體規定 |
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 —— |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 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
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 (1)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2)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4)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
二、行政許可實施中“便民原則”的有關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2.一個窗口對外
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3.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1)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2)依法須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再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機關審查提出意見后將全部材料直接轉報上級機關,申請人無須再去上級機關申請,上級機關也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學習貴在堅持。大家快一起加油,為2020年稅務師考試而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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