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一)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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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申請
1.提出申請
2.行政機關的義務
(1)8項公示義務: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2)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3)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2020年新增)
二、受理
【提示】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審查
1.審查形式
2.上級+下級審查(不得要求重復提供材料)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直接由下級機關轉送,申請人一次申請即可;上級機關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材料。
3.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六、頒發許可證件
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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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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