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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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具體行政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如,建設資金的征收,稅收、社會保險費與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費的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緊急狀態下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作出的財產征收行為等。
二、行政確認
1.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知識產權的行政確認。
2.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有些依申請作出,有些依職權作出。
三、行政監督
1.主體:享有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對象: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性質:一種依職權的、單方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行政給付(救濟)
1.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給付的形式有:發放退休金、失業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安置、補助、撫恤、優待、救災扶貧等。
五、行政獎勵
1.行政獎勵是行政機關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一定貢獻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精神獎勵的行政行為。如,授予A級納稅人稱號。
2.行政獎勵的主體限于行政機關,只有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行政獎勵權;企業、學校內部及社會團體等根據有關獎勵制度實施的獎勵行為不屬于行政獎勵。
六、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權利歸屬或者侵權損害糾紛(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就各方責任的承擔作出裁斷的具體行政行為。
七、行政協議
1.概念
行政協議,又稱為行政契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因行使行政職權或者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它是一種雙方行政行為。比如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2.行政協議的特征
目的要素 | 行政協議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實現行政管理目標 |
主體要素 | 行政機關作為一方主體,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另一方主體 |
職權職責要素 | 行政協議必須與行政職權緊密相連,與履行某種行政職責有關 |
行為要素 | 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協商訂立協議(意思表示一致) |
內容要素 | 行政協議的內容主要體現或涉及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包括行政主體一方的行政優益權 |
3.行政協議的強制性
(1)行政協議中約定了強制執行條款,一旦強制執行相關條件成就而相對人又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政機關就可以依法直接將行政協議作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2)行政協議中未約定強制執行條款,一旦強制執行條件成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相對人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決定,相對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該決定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4.救濟途徑
行政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就協議的履行、變更或解除發生的爭議為行政爭議,依法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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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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