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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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事實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
一、概念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非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僅產生事實上的效果的行為。
【提示】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不會導致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二、種類
1.將具體行政行為付諸實現的行為。
【案例】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的沒收物品的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2.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行為。
【案例】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意見、勸告、提供的咨詢服務(如氣象報告)等,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提示】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為了達到某種行政目的,在其職權范圍內采用希望、勸告、建議、指示等非強制性手段謀求行政相對人協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動。
(1)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2)作出行政指導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
(3)行政指導行為應當受行政法治原則制約(有法律依據、在職權范圍內實施、遵守有關程序法的規定)。
(4)行政指導具有非強制性,行政相對人沒有必須服從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因相對人的拒絕而強迫其接受該行政指導。
3.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為之前,與行政相對人就某些問題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協商行為。
【案例】行政機關與公民在簽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前,進行的協商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的衍生行為或相關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指行政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作出的事實行為。
【案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毆打的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三、救濟途徑
行政主體已經作出的,違法行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無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如果你希望成功,當以恒心為良友,以經驗為參謀,以當心為兄弟,以希望為哨兵。快一起開始加油,為稅務師考試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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