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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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賠償訴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
【提示】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國家賠償還包括刑事賠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強制措施的賠償等。
1.起訴條件
(1)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
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
(2)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的賠償請求。
通常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形式確認行政職權行為違法為賠償先決條件。
2.舉證責任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2)原告應當對遭受行政職權行為侵害的事實及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就侵害事實及損害情況調查取證。
(3)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3.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作為審理程序和結案方式。
4.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方式主要有:劃撥賠款、司法建議以及向社會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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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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