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執行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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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的執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執行
行政訴訟的執行
1.執行根據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
2.執行措施
(1)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措施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②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③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④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⑤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執行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3.行政機關申請執行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2)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
(3)申請人是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4)被申請人是該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5)被申請人在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催告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執行的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2)起算點:①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2019年新增)
②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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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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