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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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其在事實或法律方面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再審并重新審判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每個行政訴訟案件的必經程序。(2019年調整)
1.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1)提起審判監督的主體包括: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原審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確有錯誤。包括:①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②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④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3)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①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②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④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⑤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⑥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⑦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⑧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提示】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③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④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2019年新增)
2.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2)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提示】
(1)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和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
(2)人民法院應當自再審申請案件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2019年新增)
(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2019年新增)
(4)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2019年新增)
3.當事人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 行政訴訟再審程序 | |
對象 | 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 | 已經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 |
提起主體 | 當事人 |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 (2)上級人民法院 (3)人民檢察院 (4)當事人 |
期限 | 判決:15日 裁定:10日 | 當事人申請:6個月 |
適用程序 | 二審程序 | 一審程序或二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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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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