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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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1.提起上訴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訴,可以上訴的裁定僅限于不予立案、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4)上訴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人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
2.審理
(1)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3)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判決(2019年調整)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提示】
(1)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2)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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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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