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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袁佳文2020-03-31 11: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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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一)普通程序

1.提交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論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都必須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及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開庭審理(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進行書面審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4.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調解協議內容原則上不公開,但有例

5.一審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6.宣告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7.判決類型

(1)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撤銷判決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的;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的;

用職的;

明顯不當的。

【提示】(1)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被訴行政行為因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時可以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2)判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但不撤銷

處理期限輕微違法、通知、送達等程序輕微違法以及其他程序輕微違法的情形,但是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

②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決定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2019年新增)

(4)被訴行政行為因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而判決撤銷的,為避免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①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②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④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3)履行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從而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判決。

【提示】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原告未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2019年新增)

(4)變更判決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提示】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5)確認違法判決(2019年調整)

①“確認違法,但不撤銷”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A)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B)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②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A)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B)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C)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6)確認無效判決(2019年新增)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①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②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③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④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提示】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8.經復議案件的判決

根據《適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

(1)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2)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4)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或者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9.被告改變行政行為時的處理

(1)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2)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3)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確認判決。

(4)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就不作為依法作出確認判決。

10.撤回起訴

(1)申請撤訴

①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原告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2019年新增)

(2)按撤訴處理

①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且又未提出暫不繳納訴訟費用申請的。

11.缺席判決

(1)針對原告的缺席判決

原告或上訴人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不予準許,原告或上訴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提示】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

(2)針對被告的缺席判決

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12.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2019年新增

(2)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13.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情形

后果

訴訟中止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暫時停止;當中止訴訟的情況消除后,再恢復訴訟程序,中止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訴訟終結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3)因訴訟中止情形中的第(1)~(3)項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訴訟程序結束

14.合并審理

【提示】合并審理的訴訟有“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和“可以合并審理的訴訟”。(2019年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合并審理(2019年調整):

(1)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對同一事實作出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2)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別作出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4)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他情形(如: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15.審理依據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參照適用規章

(2)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議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②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③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④未履行法定批準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⑤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16.審理后的訴訟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提示】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生效日期根據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確定。(2019年新增)

(二)簡易程序

1.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1)~(3)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2.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3.與普通程序的轉化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4.舉證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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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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