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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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1.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質證(對質、辨認和核實)
(1)只有經過庭審質證和審核認定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也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3)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2.調取證據的質證
(1)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2)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
3.證據質證的內容
(1)當事人質證時,主要是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據資格和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的大小進行。
(2)對視聽資料應當當庭播放或者顯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在質證過程中,對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證據材料,應予排除并說明理由。
(4)法庭在質證過程中,準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的,對補充的證據仍應進行質證。
(5)法庭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進行質證。
(6)新證據
①在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②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涉及的“主要”(而非全部)證據,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提示】【二審中的新證據】
①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
②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
③“原告或者第三人”(而非被告)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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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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