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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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提示】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程度。不同證據,其證明作用力的強弱有所不同。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提示】【傳來證據】不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為傳來證據。例如,書證的副本、復印件,物證的照片、錄像等。
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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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總覺得不能改變現狀,因此產生自我懷疑。其實,我們的能力遠比我們想象中的強大。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越早備考就越能穩妥的通過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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