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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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原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
主體 | 原告確定 | ||
一般規定 | 行政行為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 | ||
利害關系人 | ①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②在行政復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③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④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⑥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情形 | ||
資格轉移 | ①公民死亡 | 其近親屬可為原告 | |
②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 | 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為原告 | ||
代為起訴 |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 ||
合伙企業 | 以企業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原告;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2019年新增) | ||
個體工商戶 | 以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有字號的,以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 ||
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 | 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 | 該企業為原告或者法定代表人為原告 | |
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認為企業權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侵害的) | 聯營、合資、合作各方以自己名義為原告 | ||
股份制企業(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 | 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以企業名義起訴 | ||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認為行政行為損害法人合法權益的) | 可以非營利法人的出資人、設立人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 ||
業主委員會(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 | 可以業主委員會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 |
【提示1】“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提示2】債權人以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損害債權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予保護或者應予考慮的除外。(2019年新增)
【提示3】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情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經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該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訴訟。(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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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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