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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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
(一)二者的聯系
1.選擇(非終局)型(“或議或訴”:適用于大多數行政爭議案件)
(1)選擇先復議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如果選擇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2)如果直接選擇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提起行政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如果先立案的機關是復議機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2.選擇兼終局型(教材已經刪除,建議大家對比了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則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前置型(“先議后訴”)
(1)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①當事人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當事人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③如果當事人撤回復議,行政復議機構準許,行政復議終止,則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如果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不答復,行政相對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依照規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以延長以后的時間為行政復議期滿時間。
(2)適用“先議后訴”的爭議(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鏈接】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②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作出的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以及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復議終局型(只能復議,且復議終局)
【解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二)二者的區別
行政訴訟 | 行政復議 | |
審理程序不同 | 兩審終審制 | 一級復議制 |
審理方式不同 | 原則上開庭審理 | 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輔之實地核查、聽證方式 |
審理依據和法律適用規則不同 |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參照規章 |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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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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