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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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1.“被告”對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原則
2.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提示】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3.司法依法變更原則
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變更原行政決定,但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提示】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2019年新增)
4.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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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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